六、民主评议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处置

345.民主评议党员的时间和内容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央组织部的要求,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时间要相对集中,一般安排在“七一”之前结束,也可以把民主评议党员与年终总结、党员冬训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总的来说,要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同时,各单位应当根据当前形势和任务对党员的要求,并联系本单位党员队伍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内容。一般来说,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包括:

(1)是否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3)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4)能否坚持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5)能否努力学习专业技术,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创一流成绩,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346.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步骤有哪些?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应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方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实施步骤通常为:

(1)听取意见。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开始前,党支部应通过座谈会、民意测评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然后进行分析研究,明确在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评议的重点对象。同时,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反馈给有关党员。

(2)学习教育。为了搞好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支部应组织党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有关章节,以及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文件,对党员进行新形势下党员标准的教育。

(3)自我总结。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写出总结材料或发言提要)。

(4)民主评议。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会,由党员进行自我评议,然后进行互相评议。评议时要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表彰、处理。经过民主评议,对表现好的党员,由党组织进行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要区别情况,妥善处置。

347.民主评议党员应坚持哪些原则?

民主评议党员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民主评议过程中,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既要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蓄意整人。

(2)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3)坚持平等的原则。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对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348.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注意抓好哪几个环节?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后,要特别强调讲求实效,保证质量,为此,要注意抓好三个环节:

(1)要把思想教育作为中心环节。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注意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贯穿始终,采取多种方法,在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上花力气。当然任何教育,不可能一劳永逸。由于各行各业的情况不同,在对党员进行教育时,要把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对党员提出具体要求,使党员标准具体化,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要联系党员的思想实际,组织党员开展专题讨论,并注意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总之,要通过教育,使党员标准在每个党员的头脑里扎根,时刻牢记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处处以党员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2)要提倡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在党内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是搞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此,要把能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作为衡量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好坏的一条标准。党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对提批评意见的党员进行打击报复,如果发现,要给予严肃处理。各级领导干部,要在批评与自我批评上起表率作用,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评议中,还要十分重视党外群众对党员的批评、监督,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这要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一项不可缺少的程序。有的同志认为,民主评议党员是党内的事,没有必要让群众提意见。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党的宗旨所决定的。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广泛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对党组织和党员接受群众监督,是有好处的。

(3)要认真做好组织处理。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既不能“不教而诛”,也不能对该处理的只强调教育而不进行处理。当前,主要是纠正在组织处理上失之于宽的倾向。对于违纪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该开除的

即应开除,不能用除名等形式代替;该重处分的不能用轻处分或限期改正来代替。有的党员虽然没有明显违犯党的纪律,但不起党员作用,经教育又不改正,实际已经丧失党员条件,要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的处置。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党组织要派人同其谈话。限期改正期满,党组织要及时做好对他们的重新评议工作。经重新评议仍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49.民主评议党员要否对每个党员划分格次?

以往在民主评议党员时,不少党组织将党员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基本不合格、不合格等格次。实践证明,对党员格次分得太细,既不科学,也不好掌握。因此,在评议中,不要对每个党员划分格次,重点评“两头”,即把模范作用突出的优秀党员评出来,进行表彰;把不合格党员评出来,进行妥善处置。对广大党员主要从正面进行教育。

350.如何看待一些地方对党员的考核和评议采取打分的做法?

有些地方把对党的要求定量化,采取打分的办法。对这个问题要作分析。一方面要看到,对党员的考核和评议,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标准,一些指标做到量化,有利于激发党员完成目标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对一个人思想、行为的衡量,不能完全用数量来表示,目标的设置及分值的确定如果不科学、不合理,就不能恰当反映党员的实际。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比较好的做法是,在确定和考核目标时,可以量化的,就提出明确的定量要求;不能量化的,就提出适当的定性要求。评议中,把定量和定性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评价,防止以偏概全,简单地以得分多少来确定一个党员是否合格。

351.多长时间要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怎样开展这一活动?

中央办公厅2006年6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提出,每5年由县级以上党委作出安排,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所在党组织提出的具体要求,从思想、学习、工作、纪律和作风等方面查找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分析原因,切实搞好整改。要在搞好思想发动、征求群众意见、开展谈心交心和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基础上,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逐一进行分析评议。党支部要根据党员的一贯表现、征求到的意见和专题组织生活会的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提出综合评议意见,督促党员整改,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还要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方面,从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方面进行深入剖析;要带头执行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52.什么是不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不合格党员在党内虽然是少数,但留在党内会涣散党的组织,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因此,对不合格党员,必须严肃、认真地处置。

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全部列举,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缺乏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或理想信念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不愿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努力奋斗。

(2)经常散布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政治观点,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消极,甚至公开或变相地进行抵制。

(3)放弃马克思主义信仰,笃信宗教,经教育不改的。

(4)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5)个人主义严重,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6)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长期消极落后,不负责任,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组织纪律涣散。

(7)经常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经常散布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严重破坏同志间团结。

(9)放弃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躲闪回避。

(10)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等等。

353.认定不合格党员应注意区分哪些政策界限?

认定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党员标准,又要实事求是。认定中要注意区分以下政策界限:

(1)要把平时学习少,思想暂时跟不上形势,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反对和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

(2)要把由于基层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放松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3)对流动党员,要把因组织关系无法接转或党组织放松管理等原因造成暂时未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能按时交纳党费,同本人组织观念不强,不愿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区别开来;

(4)要把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或家庭实际困难,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5)要把党员在政策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参与市场竞争,同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区别开来;

(6)要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同思想作风不好,工作不负责任,严重的官僚主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354.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一般有以下程序:

(1)组织党员民主评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必要时可在党员和群众中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2)根据党员民主评议和群众意见,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提出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名单;

(3)党组织指派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党员,对初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然后依据事实材料写出写实性的综合报告;

(4)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根据综合报告,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然后找本人谈话,将主要事实材料和初步处置意见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5)召开党支部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帮助教育过程、本人态度和处置意见,在全体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6)将支部大会决定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本人要求退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355.对不合格党员处置的方式有哪些?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妥善进行处置。

(1)虽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缺点、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可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

(2)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意留在党内,又不愿意改正的,以及限期改正期满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劝告退党;

(3)对应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肯退的,予以党内除名;

(4)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同意其退党。

356.如何理解和执行“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理措施?

“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提高思想觉悟,改正缺点、错误,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理措施。

“限期改正”适用于虽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缺点、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

“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帮助教育,尽快使他们达到合格党员条件。“限期改正”期满,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进行讨论。如果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时,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他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告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

“限期改正”作为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的一种组织措施,本身不是党纪处分。因此,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仍可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357.如何理解和执行“劝告退党”这一组织处理措施?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在劝告某个党员退党时,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这个党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极落后的原因,有没有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

劝党员退党,是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的纪律处分。因为被劝告退党者不属于违犯党纪的党员。

劝党员退党是通过劝告,使经过教育帮助的不合格党员,一般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退党。

358.对应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能否用限期改正或劝退、除名来代替?

对违犯党纪应给予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不能用限期改正或劝退、除名来替代。同样,不合格党员应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的,也不能用党纪处分来替代。

359.对已受留党察看以下处分且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能否予以劝退或除名?

对违犯党纪已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且不符合党员标准的党员,可按不合格党员予以劝退或除名处置。

360.处置不合格党员应注意哪些问题?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支部大会讨论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时,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并允许本人说明和申辩。

(3)党支部作出处置决定后,要让本人对处置决定签署意见。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或党组织长期无法与本人联系上的,党组织应在处置决定上注明。

361.民主评议党员中对党员的有关评议材料要否归入本人档案?

对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材料,一般的处理办法是:评为优秀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的、违纪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其有关材料除存入文书档案外,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对其他党员的有关评议材料一般不存入本人档案,可以按文书档案保存一段时间后销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