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党籍处理和党龄计算

302.党员提出退党应如何对待?党员退党能否通过大众传媒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提出退党,党组织首先应弄清党员提出退党的原因,然后按以下原则区别对待:

(1)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理想信念动摇,或不愿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和党的纪律约束,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做共产党员而要求退党的,党组织应予同意,不要强行挽留。

(2)对那些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消极落后,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同意退党的决定。

(3)对犯有严重错误需要开除党籍的,尽管本人提出退党,也不能按退党处理,而应按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开除其党籍。

(4)对某些问题有模糊认识或有一般错误思想的党员提出退党,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帮助他端正思想,提高认识。经批评教育,自动撤回退党申请的,应予鼓励。

(5)对于平时表现好,只因对某些问题想不通,一时冲动,或因年老多病怕拖累党组织而提出退党,党组织要对其教育,在其有了正确认识,主动撤回退党申请后,可不作退党处理。是预备党员的,应适当延长其预备期。

党员要求退党,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并按党章规定由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而不能通过大众传媒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303.对应受开除党籍处分而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党员,能否按退党处理?

对犯有严重错误需要开除党籍的,尽管本人提出退党,也不能按退党处理,而应按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开除其党籍。

304.哪些情形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处理自行脱党应注意什么?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3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应算作自行脱党。

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认真分析研究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而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同时,党组织如发现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305.党员自行脱党后,应由哪个党组织负责处理?

党员如在本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而自行脱党,应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处理。如党员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自行脱党,仍应由原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如党员自行脱党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已撤销(解散),则应由其原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负责做好对其处理工作。

306.哪些党员应当予以除名?

除名通常与其他组织处理一并进行。按党章和有关规定,以下党员应当予以除名:

(1)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

(2)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

(3)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的党员,由支部大会决定将其除名。

(4)进行党员登记时,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不予登记,宣布除名。

除名不是党纪处分,与开除党籍有原则区别。

307.什么是被迫脱党?如何处理党员被迫脱党问题?

党员由于客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称为被迫脱党。

处理党员被迫脱党问题时,首先要把这些同志脱党的原因、脱党后的表现、现在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等情况搞清楚,然后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

理。

308.党员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都要开除党籍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309.自杀党员的党籍如何处理?

党组织对自杀党员党籍的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凡属敌我矛盾性质问题,或严重触犯刑律,或犯有严重错误,因害怕或对抗组织的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凡因受到打击迫害、个人和家庭不幸遭遇、病痛的折磨等原因而自杀的,则不应开除党籍。作组织结论时,对受迫害被迫自杀的,可写明被迫害致死。对因其他原因自杀的,应按非正常死亡处理。

310.能否对某些年老多病的党员试行“荣誉党员”制度和退党制度?

针对一些地方的党组织对某些年老多病参加党的活动有困难的党员试行“荣誉党员”制度和退党制度的问题,中央组织部于1989年1月发出《关于对年老党员不要采取退党和实行“荣誉党员”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只因党员年老多病参加组织活动有困难,就让其退党是不对的。这样做,不符合党章的规定,也有伤老党员的感情。”并要求,“各级党委应当根据年老党员的实际情况,加强并改进对年老党员的管理。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组织生活的通知》(中组发[1981]17号)的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对年老党员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对年老党员的工作。同时,应根据年老党员的健康状况,开展适合其特点的活动,适当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通知还要求,“改进对年老党员的管理工作,制订管理办法,不能同党章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不要把这方面的做法称之为‘荣誉党员’制度。已经自发地实行了‘荣誉党员’办法的党组织,应根据上述精神,妥善地做好工作。”

311.患精神病党员的党籍怎么处理?

对患有精神病的党员,在其患病期间,应按长病号对待,保留其党籍。但由于这些党员不能履行党员的义务和行使党员的权利,可以暂时停止其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政治活动。当其病愈后,即可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应经一段时间的考察,然后按有关规定讨论其转正问题。

312.党员担任外商代理人后,其党籍怎么处理?

党员担任外商代理人后,可以办理保留党籍手续。保留党籍期间,停止组织生活,不再交纳党费,不阅读党内文件。

313.党员失踪后,其党籍怎么处理?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但考虑到党员失踪可能存在多种情况:一是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死亡;二是可能已患精神病,流落在社会或被收容;三是可能存在其他无法解决的矛盾,因而离家回避;四是可能越境隐身;等等。

由于上述的不同情况,处理的方式也不同。因此,在未弄清其失踪的原因前,可视为特殊情况,其党籍可暂不处理。待其下落查明或经有关部门作出结论性意见后,再按有关规定对其党籍做出相应的处理。

314.处理党籍问题应履行哪些手续?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的党籍问题应履行以下手续:

(1)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

(2)必须报党的基层

委员会批准。其中: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对党员干部党籍处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主管党组织审批。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支部大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并由本人在处理决定上签署意见。本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如本人对处理决定拒不签署意见,或无法通知到本人,党组织应在处理决定上注明情况或写出书面说明,然后上报。

315.党龄与党籍有何区别?

党龄是一种时间概念,是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在党内经过的年数。党籍是一种身份概念,是指党员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党员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籍;由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后才有党龄。

31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党龄怎样计算?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他恢复党员权利之后,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可连续计算。

317.出国留学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的,其党龄能否连续计算?

出国留学和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的党员返回后,经党组织审查恢复党的组织生活的,其党龄连续计算。

318.被错误地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又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怎样计算?

被错误地开除党籍后又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应连续计算。

被错误地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又恢复预备党员资格的党员,如预备期未满,其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如预备期已满,在恢复其预备党员资格时,同时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应从原定转正的时间算起;如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一度表现不好,但后来又有转变,其党龄应从批准转正之日算起。

319.重新入党的人,怎样计算党龄?

因自行脱党、劝告退党、要求退党等原因而出党或被开除党籍的人重新入党后,其党龄从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以前一段的党龄不能计算在内。

320.在党的历史上,不同时期入党的人,其入党时间和党龄计算有什么不同?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

1921年7月1日至1923年6月9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年6月10日至1927年4月26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于入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3个月,非劳动者预备期6个月)。

1927年4月27日至1928年6月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预备期3个月,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

1928年6月18日至1945年4月22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年4月23日至1956年9月14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6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预备期为一年;其他人员预备期为两年。

1956年9月15日至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为一年。

1969年4月1日至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7年8月12日至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为一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为一年。

(本章完)